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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在本旅行社购买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双方事先专门签署的其他书面协议除外。依此,旅行者购买本旅行社产品需遵循此合同。在向旅行者提供其他类似材料的情况下, 尤其在购买条款中,此合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持有经由旅行社出具并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除外。

1.2.其他任何有关介绍旅行社销售条款的材料如产品目录、宣传册、传单、广告、告示,仅具有 宣传与提示的作用,不具备法律效力。

1.3.旅行社有权随时修改其提供旅游服务的销售条款,无需提前通知,修改后的条款不适应用于之前销售的旅游服务。 

第二条 :名词解释

在此销售合同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旅行社:名称为NEW TOUR FRANCE,中文名称:新程旅行,公司地址:25-27 rue de la clef 75005 Paris.

旅行者:所有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本旅行社购买其所提供的旅游服务。

合作方:旅行社相关服务的供应商,例如交通、住宿等。

旅游服务:即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如交通和住宿均由本旅行社提供给旅行者。

销售合同:用于规范旅行者所购买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 :签约购买

3.1 旅游服务预定

3.1.1.旅行者可通过以下渠道预定旅游服务 :

-旅行者可按照第二条提及的本旅行社的地址,上门预定旅游服务,或前往其他约定地点,如旅行者所在公司;

-旅行者可拨打旅行社座机+33(0)1 83 75 72 18 预定旅游服务,但在电话预定后仍需书面确认旅行社通过邮件或信件发送的预订信息;

-旅行者可邮寄信件到旅行社所在地址或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newtour-fr.com 进行预定。

3.1.2.旅行者在确认旅游服务的7天之内将收到旅行社根据供应商(酒店,交通等)的预留情况书面提供的旅游行程计划书,计划书内容为旅游服务的行程及价格信息。旅行者在收到旅游行程计划书后的3天内应决定是否确认,确认需正式签署旅行合同。 旅行者在收到旅游行程计划书至正式签署旅行合同期间有权免费取消、或修改旅游行程,修改后的新价格需重新确认。

3.2. 旅游服务 确定

旅游合同的签署意味着旅行者最终确定以合同价格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旅游合同将明确指出旅行者所购买旅游服务及其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3.3.相关材料的收取

旅行者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需提供相应的本人身份信息,具体内容及提供方式需依据旅游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第四条:关于行程服务详细安排

本条款有关旅游服务细则不涵盖与合作方签署的特殊条例。此外,本条款不适用于本旅行社承担相关责任或做为担保的依据。

4.1. 关于交通

4.1.1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将由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专门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运输服务的执行条件依据铁路运输部门专门条款规定而执行。 旅行者需遵守铁路运输部门的条款并承担相关责任。特别提醒旅行者在乘坐火车之前务必提前检票,且在检票过程中,应该出具相关优惠证明凭证。

4.1.2.航空运输服务 a) 根据2006年3月17日颁布的2006-315号法令,旅行者在乘坐飞机之前会被告知其所乘坐交通工具飞行员或机组人员或可能执行飞行任务的其他人员的身份信息。旅行社将会确保旅行者获取相关航空公司信息。

在相关交通工具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旅行社或相关航空公司会通过一切方式通知旅行者。 根据2005年12月14日颁布的n° 2111-2005欧盟法规第9条款,旅行者可在旅行社咨询欧盟范围 内禁止运营的航空公司名单。航空运输服务的执行条件依据合作方航空公司制定的专门条款而执行。旅行者需遵照相关航空公司的条款并承担相关责任。特别建议乘坐国际航班的旅行者在出发前3小时办理登机手续,乘坐国内航班的需在出发前2个 半小时办理登机手续。关于回程航班,通常需要在航班出发前72小时向航空公司确认其行程。 依此,回程航班由旅行者负责确认。对于自由回程航班,建议尽可能地提早预订机票。对于机场的名称,旅行社会给出机场提供的参考性名称,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随后做出调整。如果旅行者的行程含转车、转机或转换机场等项目,为避免中转所导致的延误,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旅行者的行程来确保其拥有充足的时间。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孕妇在孕期乘飞机可能会出现早产,一些航空公司有会拒绝孕妇登机或在登机时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主要限于本国法或是相关国际法,或是航空公司特别条例,其所承担责任的简要说明会均附在提供给旅行者的机票上。 

4.2. 关于住宿及旅行服务

4.2.1.期限

出发日期及返回日期包含在整个行程期限当中。行程的第一日和/或最后一日,可能会因抵达时间延误或清早出发而缩短。

4.2.2. 住宿及餐饮

a) 在旅行社为旅行者提供宾馆的信息中,其显示的星级和舒适程度均参照宾馆所在国的评级标准,会出现有别于法国的标准。此信息仅供参考。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旅行社为旅行者预定的宾馆,因其预订人数已满或其他第三方因素,旅行将会为旅行者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住宿服务。

b) 全餐包括早、中、晚三餐。半全餐包括早餐,午餐或是晚餐(依合同而定)。全餐或半全餐 从行程第一日午餐或晚餐开始,并以行程最后一晚的次日早餐为止。一般情况下,三餐不含酒水。旅行者需自行承担酒水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3 汽车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服务由合作方依据其专门条例提供服务,旅行者将在签署购买合同时被告知相关服务。

第五条:关于相关手续办理

旅行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将会被告知准备相关行政手续材料以及必要的健康证明。旅行者必须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解。相关程序包括旅行中所必须向警察、海关、卫生等部门出示的证 明材料,包括护照、身份证、居留、签证、医疗证明、注射疫苗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旅行者承担。

此外,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旅行者所持有的个人护照有效期需在6个月以上。

如果旅行者没有遵循相关行政或卫生程序进行办理,致使所有或部分相关人员无法按照预定日 期出发,期间旅行者所支付的所有或部分费用将不会被退还。

第六条:关于图片及插图

旅行社用于介绍其旅游服务的图片、插图或是其他广告媒体信息,均只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关于旅游服务价格

7.1 旅行费用

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向所有旅行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价格均含税。因此,企业团体类客户在旅行社购买旅游服务时所获取发票的增值税部分不能进行退税。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旅行费用不含旅行者的个人保险费、机场服务费、行李超重费、车票改签费(提前或推后)费 以及办理签证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旅行费用不含注射疫苗的费用,行程中旅行者所产生的其他个人费用(包括电话费、饮 料、宾馆服务费、服务员小费等等)也不含行程中所产生的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注明的其他费 用。

7.2. 报价

旅行社向旅行者提供的包价随参团人数和出发日期不同会发生改变。最终以旅游合同为准。

7.3. 税款

需要提醒旅行者的是某些国家的当地机构需旅行者缴纳税费如旅游税、居住税等,此类税费均由旅行者当场缴纳。若存在附加税费,旅行者将自行缴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关于付款

8.1付款方式

在正式签署旅游合同时,若签署日期距行程出发日期超过 30天,旅行者需向旅行社提前支付旅行费总额的30%作为确认预付款,70%的尾款部分需在出发日期前30天之内完成支付。若签署日期距行程出发日期不足30天,则需在签署旅游合同时交付全款。

如在行程过程中发生额外费用,旅行者或者当场支付,或者当场签单后在行程结束后的15天之内支付。

我社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有:转账汇款 和 现金。

8.2. 延期支付及违约

若因旅行者原因出现部分或全部违约,造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被终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者个人承担。在未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旅行者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依法定利率的1.5倍从到期应付款之日算起,且旅行社有权终止一切正在提供的旅游服务。延期支付将同样导致旅行社所提供的相关条款的失效,旅行社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要求旅行者偿还所欠款项。 

第九条:关于保险

建议旅行者自行购买取消保险、意外事故及行李保险。

出险需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理赔。 

第十条:关于担保及责任

旅行社确保所有合作方严格遵守现行国家法规以及国际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且符合相关卫生及安全标准。 除担保之外,旅行社需提醒旅行者,其仅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对合作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旅行社合作方对其所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承担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旅行社对旅行者行程中所乘坐的交通时刻安排表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将承担责任。旅行社不承担任何因合作方提供服务所出现的迟到或相关故障,或因安全上的要求,或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旅行者行程延误或取消的相关责任。

旅行社或相关合作方,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调整合同所预计的行程日期及参观安排。若合同所预计行程的某些活动安排因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被迫取消,旅行者有权要求被取消项目的退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遗失及盗窃

旅行社不承担旅行者遗失物品或遭遇盗窃的责任, 能证明确实因旅行社或合作方责任所造成的除外。当旅行者个人财务发生遗失或遭窃时,应向当地警察局报案。 

第十二条:更改及取消

旅行者从签署合同之日起的取消及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旅行社沟通,旅行社将根据客人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并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相应的修改费或取消费。

第十三条:关于申诉

所有有关申诉可能涉及的信息、细节的请求,需在行程结束后的8天之内向旅行社书面提出,旅行者可通过以下渠道:

-邮寄回执挂号信并附上旅游合同复印件至本旅行社

-发送电子邮件至info@newtour-fr.com

第十四条: 关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双方达成意愿之外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独立事件,不可抗力因素会使旅游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执行方对其任务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进行可予以免除责任。若在出发前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30天,旅行社和旅行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由任何一方终止,且另一方均不享有获得赔偿或相关利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关于解除条款

当旅行者没有完全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合同中的任一条款,尤其是在未能遵循最后付款期限时, 旅行社可以暂停当前订单并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将会通过寄回执挂号信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其内容包括催告履行合同、部分或完全保留合同、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 其他

16.1-在已知时期内,旅行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解释所有使用的通用条款,不能被认为旅行社放弃以后使用相关条款的权利;

16.2 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均服从于法国当地法律。

16.3 所有针对购买、销售或由相关条款规定所提供服务的相关诉讼程序,将由旅行社所在地的具有专门权限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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